学生申诉处理制度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处理申诉应当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不少于2人,总人数为奇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独立于学生管理机构之外,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职工委员因转岗等原因不在岗位工作时,自动卸免委员职务,由原单位重新选派;学生委员因毕业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在二级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会民主选举调整。新增委员应征得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时,应先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于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申诉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院重新做出处理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是否需要听证的要求;
(四)写明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后的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撤诉。
第十一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复查结论必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件申诉的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本人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该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的,责成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调查后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内公告。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 证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申诉人的请求,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可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含3名,其中须有1名学生委员)与本次申诉案件无直接关联的委员组成听证小组,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申诉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委员担当。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记录员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小组成员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出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小组应将听证情况及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